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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146424號令 修正發布第3、15條條文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條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勘查現況。
二、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三、受理申請。
四、審查。
五、核定放租。
六、訂定租約。
前項第二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條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三、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四、勘查現況。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二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第 8 條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第 9 條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
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
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條國有耕地應依現狀辦理放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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