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85年7月18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84306號函修正第7點

第 1 點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作業程序如附表一。

第 2 點區段徵收範圍之勘選,應由興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勘定之,並填製「區段徵收勘查報告表」如附表二。

  • 附件二下載附件二pdf

第 3 點區段徵收範圍跨越省(市)或縣(市)行政轄區者,其區段徵收作業,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其行政管轄部分各自辦理為原則,作業時應互相協調連繫之。

第 4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區段徵收計畫書陳報核定前,應會同需地機關訂期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召開說明會,說明區段徵收之目的、各項補償標準、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申請、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與扣繳、耕地三七五租約、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等事項。

第 5 點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層報核定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區段徵收預計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其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報請徵收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二)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報核時,其徵收地區之都市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得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三)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內容應記明左列事項:
1.區段徵收土地原因。
2.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3.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面積統計。
4.興辦事業之性質。
5.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6.土地改良物情形。
7.土地使用現況及使用人之姓名、住址。
8.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9.土地區域內有無名勝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沿革。
1Ο.曾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及其經過情形。
11.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址。
12.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13.原住戶之遷移安置計畫。
14.預計發給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
15.興辦事業計畫概略(應載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發布日期文號及檢附文件影本)
16.財務計畫,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1)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2)公共設施費用數額。
(3)貸款利息。
(4)準備金額總數、來源及其分配。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9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