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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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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工作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004359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

第 1 點為使都市地區地價指數之地價查估及統計資料正確,地價動態分析撰寫內容妥適客觀,並依既定工作進度完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除審核查價單位之資料正確與否外,應確實依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工作進度表之規定日期(上期於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五日;下期於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五日)督導查價單位完成查編工作,並彙整資料後陳報內政部。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資料除依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第八點第六款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地方版地價指數資訊管理系統匯出之電子檔(exp檔)(隨磁片檢送)。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隨磁片檢送)。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環比指數表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隨磁片檢送)。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指數資料審查及查價人員名冊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隨磁片檢送)。

第 3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資料除依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第八點第六款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地方版地價指數資訊管理系統匯出之電子檔(exp檔)。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之電子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環比指數表之電子檔。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指數資料審查及查價人員名冊之電子檔。
 前項相關報表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內政部。

第 4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地價表報,請確實依照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規定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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