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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2276號函修正第3點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都市地區地價指數之查編作業,特設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2 點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地價指數之地價查估及統計數據資料。
(二)審議地價動態分析。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點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具有地政、不動產估價、統計或不動產市場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公會代表三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統計處代表一人。
(五)本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六)本部地政司司長及副司長各一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聘(派)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
(二)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綜合計劃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八)本部統計處代表一人。
(九)本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地政司司長及副司長各一人。

第 4 點本小組以本部地政司司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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