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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30072116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

第 1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更正公告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應依本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屬實核定公告更正。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該區段範圍內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第 2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屬實核定公告更正。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該區段範圍內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五)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界線異動,致區段範圍或區段地價產生變動者。

第 3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
(一)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者。
(二)區段地價計算錯誤,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者。
(三)依公告土地現值之徵收補償價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後公告更正。
(一)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
(二)區段地價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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