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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004359號令修正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8點、第11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本要點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1 點為辦理都市地價指數查編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辦理機關:
(一)編製機關:內政部。
(二)協辦機關: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查價機關: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地政處(局)或各地政事務所。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辦理機關:
(一)編製機關:內政部。
(二)協辦機關:
1、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2、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3、福建省政府。
4、縣(市)政府。
(三)查價機關:
1、臺北市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地價科)。
2、高雄市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3、臺灣省為縣(市)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4、福建省為金門縣政府地政局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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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臺閩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住宅、商業、工業三種使用分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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