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以台內地字第1020335655號/台財稅字第10204664260號令修正發布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應註明現值申報書收件日期文號,以供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核對。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應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第 6 點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應註明申報書收件日期文號,以供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核對。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應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第 7 點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現值確定後,應將申報書第一聯及第二聯送地政機關,於辦理土地登記時,作為核對承受人及權利範圍之用,並建立前次移轉現值資料。地政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將申報書第二聯送回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已利用地籍、地價異動媒體傳輸轉檔釐正稅籍或利用媒體傳輸申報書檔之直轄市或縣(市),經地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協商後,得免依前項規定送申報書。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現值確定後,應將現值申報書第一聯及第二聯移送地政機關,於辦理土地登記時,作為核對承受人及權利範圍之用,並建立前次移轉現值及調查地價實例資料。地政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將現值申報書第二聯移回稅捐稽徵機關厘正稅籍。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現值確定後,應將現值申報書第一聯及第二聯移送地政機關,於辦理土地登記時,作為核對承受人及權利範圍之用,並建立前次移轉現值及調查地價實例資料。地政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將現值申報書第二聯移回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已利用地籍、地價異動磁性媒體傳輸轉檔釐正稅籍之直轄市或縣(市),經地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協商後,得免依前項規定移送現值申報書第二聯。

目前在第 3 頁 / 共有

26

筆 | 6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