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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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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台內地字第1030153471號令修正第4點

第 1 點為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規範。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規定開會時,應由地政機關將地價、土地改良物價額、標準地價或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調查估計之經過情形,提出報告,並作成書面議案,作為評議之依據。

第 2 點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規定開會時,應由提案單位將評議事項之案由、法令依據、處理過程、評議內容作成書面議案,作為評議之依據。

第 3 點地政機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提送本會評議區段地價之議案,應先行舉辦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受理當地民眾意見予以彙整處理作成報告,提送本會作為評議之參考。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地政機關依第三點規定舉辦說明會後,於本會開始評議前,應準備相關資料先向本會簡報下列事項:
(一)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表。
(二)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相鄰鄉、鎮、市、區間及市、縣間地價情形。
前項簡報,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區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實地查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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