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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1749 號函修正發布第 1、 6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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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內政部為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公地行政、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政資訊作業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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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並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公地行政、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政資訊作業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並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公地行政、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政資訊作業、不動產租賃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督導考評方式及督導考評小組:
(一)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並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組成督導考評小組,由地政司司長擔任召集人、副司長擔任副召集人,分區分梯次,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各受評單位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部備查。
(三)督導考評小組:
1、行政部門:按考評項目,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指派熟悉業務或主管人員參與。
2、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由本部地政司視業務考評需要遴聘適當人員參與,遴聘原則如下:
(1)優先邀請熟稔公共行政事務運作或具地政專業領域背景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參與考評。
(2) 參與考評團體推派之代表,對該專業領域至少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3)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有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研究或委託辦理業務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應迴避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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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本督導考評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督導小組,並由地政司司長擔任召集人、副司長擔任副召集人,分區分梯次,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之執行情形。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各受評單位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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