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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基本控制點檢測成果使用及保管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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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使台灣地區基本控制點檢測成果(以下簡稱檢測成果)能適切供應,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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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檢測成果包括:台灣地區三角點成果表(上、下各乙冊)台灣地區一等水準點檢測成果表(乙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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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內政部對檢測成果應統一編號製作專冊,予以儲存、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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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內政部得就檢測成果主動提供國防、地政、測量、工程、教育等有關單位使用。有關單位因業務需要者,亦得視實際需要部分函請內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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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使用單位對檢測成果應珍惜使用,妥慎保管,於主官(管)異動時,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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