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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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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籍清理第二期實施計畫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

第 1 點內政部為依地籍清理第二期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計畫期程六年,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其中補助經費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賡續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土地權利人申報及申請登記案件之審查、地籍清理土地之代為標售及囑託登記國有、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土地及其他與地籍清理相關工作之用。

第 3 點各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依本計畫伍、三(二)之附表六之一及六之二所列項目、單位及單價,並按年度預計辦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及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等之土地筆數計算之。

第 4 點內政部應於預算執行前一年度之八月底前,按預算執行年度概算所編補助經費額度,先行將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配金額通知其列入年度地方預算。俟中央政府總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內政部應將核定之補助經費分配金額、年度應辦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及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之土地筆數函知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請其按期檢據請撥補助款,並列入管考。

第 5 點為有效執行計畫經費,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年度獲分配之補助經費於核定後,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付百分之二十。但分配之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下者,分二期撥付,各撥付百分之五十。撥款原則如下: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補助經費分配金額核定後,得報內政部請撥第一期補助款。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截至五月底已辦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及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等土地筆數,均達其年度應辦理數量之百分之三十者,得報內政部請撥第二期補助款。
(三)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截至八月底已辦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及清理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等土地筆數,均達其年度應辦理數量之百分之六十者,得報內政部請撥第三期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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