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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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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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