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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廢/停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條施行設標測量時,測量機關應先將測量地區及測量時間並摘錄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及本細則有關條文通知各該管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接到前項通知時,應即錄案並抄發各該有關條文在測量區內公告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條測量機關派員設置測量標或調查關於測量事項時,應持帶公文或測量憑照。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測量人員持有公文或測量憑照與各該管縣(市)政府或地方團體接洽時,各該管縣(市)政府或地方團體應盡量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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