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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31302454號令修正全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413006727號令本辦法103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全文定自104年3月1日施行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二、比準地:指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
第 3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 4 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有關圖籍及調查有關影響地價之因素。
三、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四、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五、選取比準地及查估比準地地價。
六、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
七、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前條第一款所稱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預定徵收土地地籍圖、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地籍藍晒圖或地籍圖檔。
三、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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