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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102年12月5日台內地字第1020363085號函修正第三點
內政部108年4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964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五點
第 4 點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地政司人員調兼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或有第八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 5 點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或有第八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代理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 6 點本小組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7 點本小組為審議土地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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