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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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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792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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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提昇經營及服務品質,推行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及發給認證標章作業,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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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經紀業,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業務,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竣備查之公司或商號;所稱負責人指公司登記所載之代表人或商業登記所載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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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作業每年辦理一次,本部於每年六月底前公告當年度認證作業實施計畫,包括實施期程、作業流程、審查項目及合格標準、申請書表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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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分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部申請認證: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竣備查滿二年之經紀業。
(二)經紀業所有營業處所均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竣備查。
(三)申請優良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認證,其分設之常態營業處所達五處以上者,營業處所總數(含總機構)應有二分之一辦竣備查滿二年以上。
(四)申請優良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認證,最近二年每年每處營業處所仲介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成交案件達二十件以上。
(五)申請優良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認證者,最近二年代銷不動產建案達五案以上,且其中二案之受託期間於當年度仍存續。
(六)經紀業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無不動產交易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七)經紀業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無違反本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且無欠繳相關罰鍰紀錄。
(八)經紀業及其負責人無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之本稅及罰鍰。
(九)經紀業僱用之不動產經紀人員最近二年未受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懲戒處分確定。
(十)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未違反本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一)提供之交易相關定型化契約未違反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項資格審查作業,得由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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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經資格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部組成認證審議小組審議之。
認證審議小組審議前,由本部遴選政府機關代表、消費者保護或不動產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實地審查小組辦理實地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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