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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1013649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3130179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5130614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0460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台內地字第1110267000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內政部及其委託、委任、委辦機關、團體或產製機關提供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經建版地形圖及基本圖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通用版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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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一、為提高資料名稱在地化、口語化及識別度,爰修正「通用版電子地圖」名稱為「臺灣 通用電子地圖」,並將其全部成果資料列為學術單位得申請適用減徵規費項目之規 定,以擴大圖資應用效益;配合國土測繪法之「基本地形圖」法定用語,像片基本圖 及各種比例尺之地形圖皆屬之,爰將現行成果資料收費項目「經建版地形圖及基本 圖」名稱修正為「基本地形圖資料」;另增訂經建版地形圖及像片基本圖資料項目之 紙圖供應方式相關規定於備註欄。(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為整合政府資源,避免重複測製,自一百零六年度業將交通部委外製作並對外販售之 「交通路網數值圖數值資料檔」併入「臺灣通用電子地圖」,由測繪中心統一辦理更新 事宜,爰於收費項目增訂「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收費項目、費額及減免 徵相關規定;考量交通部係「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共同發行單位之一, 爰增訂免徵規費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第二條 內政部及其委託、委任、委辦機關、團體或產製機關提供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
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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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所定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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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下列機關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免徵規費:
一、內政部或其所屬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二、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資料。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所屬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
四、交通部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
五、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建物及區塊圖數值資料檔、第五款地籍圖檔。
六、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辦理案件需要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七、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五款地籍圖檔、數值地籍測量原始成果檔、地段外圍圖檔及第六款資料。
八、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於合作契約中約定免徵之適用。
各機關學校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申請測繪成果資料者,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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