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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地價調整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院臺經字第0970014033號函

第 1 點為順利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並落實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合作夥伴關係,確保擬議中之公共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地價調整公平合理,以利用地取得,俾利公共工程之進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指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款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所稱地價調整,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所規定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加成補償之評定。

第 3 點部門計畫中央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於研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預估經費時,應考量未來辦理土地取得之地價合理上漲幅度,於計畫核定後,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檢附該計畫之確定範圍地籍圖,敘明取得時程、取得經費。
前項所稱核定之計畫,指經行政院相關審議機關審議通過,且經行政院核定之中長程計畫之個別計畫,並有實施範圍、實施經費、實施期程者。

第 4 點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取得時,對於取得範圍、取得時程、取得用地使用性質,應於每年八月底前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溝通,並提供相關資料,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加成補償之參考。

第 5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定計畫內之土地,應專案列管;其公告土地現值之訂定,需適切合理反應該土地之地價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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