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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011726號令訂定

第 6 條優良測繪業之評選,得依測繪業組織型態分類辦理。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為評選委員,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工作。

第 8 條優良測繪業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參選測繪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其所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評:由評選委員審查初評通過名單,決定當選名單。
前項初評及複評,必要時得邀請推薦機關(構)或參選測繪業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第一項第一款評選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9 條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
二、頒發獎金。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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