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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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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57345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 1 條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測繪業申請許可之收費時機與數額。

第 2 條經營測繪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意旨:申請核發、補(換)發登記證之收費時機與數額。

第 3 條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補(換)發測繪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意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其測量技師應具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爰定其證明書之收費數額。

第 4 條測量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者,應繳納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換)發者,亦同。

立法意旨: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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