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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內政部99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290號令廢止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條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1 條廢止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准予備查之公司或商號。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申請書下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及補發、換發執照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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