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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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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行政院93年10月29日院臺財字第0930050597C號函

第 11 點執行機關發給承買人權利移轉證書時,應以副本抄送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證書內應載明限於核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房屋權利變更登記,並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手續。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前項副本之日起十日內,計算於發給承買人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債務人應繳納之稅費款,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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