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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行政院93年10月29日院臺財字第0930050597C號函

第 6 點稅捐稽徵機關於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執行機關實行分配前,如發現債務人仍有欠稅費情事,得迅即續送執行機關請求合併參與分配。

第 7 點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執行機關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於接到稅捐稽徵機關復函後,應於拍賣價款內,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第 8 點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執行機關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執行機關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催徵無效果,再移送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

第 9 點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執行機關執行所得稅費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人。

第 10 點土地房屋經執行機關執行拍賣後,各項稅捐除依法應由承買人完納者外,承買人應依憑執行機關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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