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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023號函修正第2點、第8點、第14點、第15點、第16點
刪除第17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試辦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地政機關應於一定範圍之地區內選定及查估基準地,以掌握地價高低層次,作為查估個別宗地價格、編製地價指數、計算路線價及估計正常價格之參考。

第 1 點為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地政機關得視地價變動情形,於一定範圍之地區內選定及查估基準地。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格之土地。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格之土地。

第 3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為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之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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