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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
刪除第17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試辦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地政機關應於一定範圍之地區內選定及查估基準地,以掌握地價高低層次,作為查估個別宗地價格、編製地價指數、計算路線價及估計正常價格之參考。
第 1 點為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地政機關得視地價變動情形,於一定範圍之地區內選定及查估基準地。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格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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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格之土地。
第 3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為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之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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