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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連接作業及管理規定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0 點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
立法意旨: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
立法意旨: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
立法意旨: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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