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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獎勵績優地政志工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5130524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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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一、為鼓勵民眾參與地政志願服務工作,以表彰服務美德及績效,提昇地政業務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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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二、績優地政志工之評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地政機關運用之地政志工初評,送內政部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評選小組辦理前項初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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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地政志工初評推薦:
(一) 推薦期間仍於所屬地政機關志願服務者。
(二) 從事地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滿二年以上,累計服務總時數達二百四十小時以上。
(三) 推薦當年(一月至八月) 從事地政業務服務時數達八十小時以上,且排定服務時間到勤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 服務熱忱、品德操守良好且對推動地政業務具有顯著績效者。
(五) 最近三年內未獲同一表揚者。
地政志工對提昇地政業務服務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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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地政志工初評推薦:
(一)推薦期間仍於所屬地政機關志願服務者。
(二)從事地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滿二年以上,累計服務總時數達二百四十小時以上。
(三)推薦前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從事地政業務服務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且排定服務時間到勤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服務熱忱、品德操守良好且對推動地政業務具有顯著績效者。
(五)最近三年內未獲同一表揚者。
地政志工對提昇地政業務服務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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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得推薦績優地政志工一名;符合初評推薦條件之志工總人數超過十人者,每超過十人得增加推薦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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