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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小組會議規則
廢/停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南海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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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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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小組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南海政策、工作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跨部、會南海工作之協調議決事項。
三、其他有關南海工作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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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小組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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