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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核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作業要點
廢/停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核發證書之程序如左:
(一)收件。
(二)收繳證書費。
(三)審查。
(四)核發證書。
(五)建檔。
(六)通知省市政府地政處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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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總收發收到證書申請書,應即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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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地政司收到申請書證書案件,應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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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申請人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為「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者,承辦人員應於所附登記卡影本背面加蓋查對章戳(格式一)後,送登記卡核發機關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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