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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登記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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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970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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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章開業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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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辦理開業登記之程序如左:
(一)收件。
(二)計徵執照費。
(三)審查。
(四)登記。
(五)核發開業執照。
(六)公告並通知。
(七)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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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收開業登記申請書時,應即收件,掣給收據,編列收件專號,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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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申請開業登記案件,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審查,審查人員應於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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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依第四點規定審查結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開業執照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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