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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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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093006832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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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規範有關大陸地區地圖編纂資料之處理方法,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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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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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行政區劃採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與名稱者,應於圖例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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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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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註記字體不得使用簡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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