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廢/停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行政區劃採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與名稱者,應於圖例中說明。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註記字體不得使用簡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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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 1 頁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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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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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行政區劃採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與名稱者,應於圖例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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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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