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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獎勵編印優良地圖辦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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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6832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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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獎勵國內地圖出版並提昇地圖編繪製印水準訂頒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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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獎勵對象為國人編繪、國內印製且經內政部審定,發行許可證有效期限未屆滿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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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優良地圖評選事務由內政部遴聘學者專家組織優良地圖評選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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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優良地圖評選小組召集人,由內政部地圖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設置評選員七人或九人,幹事二人。評選員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內政部地圖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暨地政司方域科科長。
(二)有關之專家暨學者五人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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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評選員為無給職,但部外人士得支審查費(給付標準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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