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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管理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88年11月9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6603號函頒

第 1 點本要點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本要點以登記為縣有及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登記為鄉(鎮、市)有之農地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為適用對象。

第 3 點農路、水路之管理維護,其工作項目區分如下:
(一)平時養護:包括鄉(鎮、市)公所定期派員檢查、養護委員巡查及發動受益農民分段負責辦理清除邊溝、涵管之淤土,修復小型坍方,剪除路肩雜草及整修路面、路肩等養護工作。
(二)平時修護:包括農路、水路因路基流失、橋樑斷裂、涵洞破裂或其他毀損之修護工作。
(三)災害搶修。

第 4 點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本要點執行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管理維護,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縣政府辦理事項:
1、年度管理維護計畫之審定。
2、管理維護經費之編列。
3、對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工作之督導考核。
4、農路、水路基本資料之設置及異動登記。
(二)鄉(鎮、市)公所辦理事項:
1、年度管理維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2、管理維護經費配合款之籌措。
3、農路、水路基本資料異動登記及通報。
4、農路、水路養護委員會之輔導。
5、農路、水路管理維護之宣導。
6、其他有關農水路管理維護事項。

第 5 點鄉(鎮、市)公所應於農地重劃區協進會裁撤後,二個月內輔導各重劃區分別組成養護委員會,養護委員會除鄉(鎮、市)長及民政課長、農業(或建設)課長為當然委員外,由重劃區受益農民推舉委員六人至十六人組成之。
前項委員會以鄉(鎮、市)長為主任委員。其重劃區如跨連二個以上鄉(鎮、市)時,以重劃面積較大之鄉(鎮、市)長為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四年,並由鄉(鎮、市)公所發給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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