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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第 1 點為加強主管工務(建設)單位與地政單位之聯繫配合,俾加強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並配合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直轄市或縣市擬辦市地重劃之地區,應由地政與工務(建設)單位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會同勘選後,擬訂中長程計畫層報內政部核定。
為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之執行,凡屬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都市計畫之地區,應配合取得年限,優先實施。
第 3 點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其細部計畫須配合擬定或變更時,應專案辦理,地政單位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定案前,應先徵詢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消除阻力。
前項細部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工作,應由地政與工務(建設)單位共同作業,並限於四個月內完成。
第 4 點為配合市地重劃作業而擬訂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應由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會審;報省後並應於二個月內優先審定。
第 5 點為配合市地重劃所擬定或修訂之都市計畫案,核定機關原則上應予維持,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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