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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436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5162號令修正第54條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第 3 條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 3.1 條本辦法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第 4 條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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