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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審查三七五租約耕地出賣或出典案件與鄉(鎮、市、區)公所檢查聯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10071144號函修正第4點規定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清查表」
第 7 點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耕地出賣或出典案件時,審查人員應查對土地登記簿有無三七五租約註記,如無註記時,即依法辦理登記。
第 8 點已有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其申請出賣或出典登記前,應經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註承租人姓名並加蓋主辦人職名章。
第 9 點地政事務所受理鄉(鎮、市、區)公所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註記或塗銷註記,免收登記規費。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耕地三七五租約與鄉(鎮、市、區)公所之聯繫情形,縣(市)政府應定期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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