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地政事務所審查三七五租約耕地出賣或出典案件與鄉(鎮、市、區)公所檢查聯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台內地字第8964191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10071144號函修正第4點規定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清查表」

第 6 點三七五租約耕地辦理註記完畢後,如有終止或註銷租約情事,致整筆土地已無三七五租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辦畢二日內填具登記申請書一份及造具終止或註銷租約土地清冊一式二份(如附件三),函送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收件並辦理塗銷註記。

  • 終止/註銷租約土地清冊下載終止/註銷租約土地清冊pdf

第 7 點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耕地出賣或出典案件時,審查人員應查對土地登記簿有無三七五租約註記,如無註記時,即依法辦理登記。

第 8 點已有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其申請出賣或出典登記前,應經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註承租人姓名並加蓋主辦人職名章。

第 9 點地政事務所受理鄉(鎮、市、區)公所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註記或塗銷註記,免收登記規費。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耕地三七五租約與鄉(鎮、市、區)公所之聯繫情形,縣(市)政府應定期督導。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10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