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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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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本實施事項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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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國有耕地之放租作業,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所屬分支機構或受託管理、經營土地之機關、機構(以下簡稱放租機關)依本實施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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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國有耕地放租前,放租機關應先查對擬放租土地資料,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不予放租之土地先予排除。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指各計畫主管機關或法令主管機關應將其計畫或法令限制範圍,隨時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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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國有耕地放租前,放租機關應先查對擬放租土地資料,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不予放租之土地先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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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放租公告應張貼於放租機關門首及放租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之公告欄,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國有耕地標示及面積。
(三)放租之對象及順序。
(四)受理申請之期間及地點。
(五)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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