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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設用地徵收作業督導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81 年12 月7 日台內地字第8115684 號函訂定

第 1 點為督導考核重大建設用地徵收作業績效,以利重大建設用地之取得及工程興建,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督導考核範圍、對象及時間:
(一)範圍:凡經行政院列管之重大建設所需用地,須以徵收方式取得者。
(二)對象:申請徵收之需地機關及徵收執行機關。
(三)時間:每年七月至九月舉行。

第 3 點督導考核小組成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內政部、該建設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省政府派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並由內政部召集之。

第 4 點督導考核基本資料之填報:各需地機關於每年三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申請徵收私有土地之重大建設事業名稱、用地座落、面積,預定徵收之月份填列於附表一後,函送當地縣︵市︶政府地政單位轉省︵市︶政府地政處,按縣市別彙整,函送內政部,供作督導考核之基本資料。

第 5 點督導考核項目及評分:需地機關及徵收執行機關辦理徵收之成效按附表二、三所列之項目分別評分,作為獎懲之依據。但需地機關同時為徵收執行機關者,以兩者分別評分之平均值計算其考核分數,並據以對機關首長辦理一次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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