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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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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實施平均地權、執行土地開發事業,及保護、扶植自耕農,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特設置內政部實施平均地權與保護自耕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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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實施平均地權、執行土地開發事業,保護、扶植自耕農,及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之開發等,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特設置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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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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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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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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