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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
第 1 點為辦理都市地價指數查編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辦理機關:
(一)編製機關:內政部。
(二)協辦機關: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查價機關: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地政處(局)或各地政事務所。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辦理機關:
(一)編製機關:內政部。
(二)協辦機關:
1、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2、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3、福建省政府。
4、縣(市)政府。
(三)查價機關:
1、臺北市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地價科)。
2、高雄市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3、臺灣省為縣(市)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4、福建省為金門縣政府地政局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臺閩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住宅、商業、工業三種使用分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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