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
第 1 點為聯繫地政、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土地所有權移轉(不包括繼承、法院拍賣及政府徵收)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現值申報書四份(用紙由稅捐稽徵機關免費提供),並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其為贈與移轉或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依法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第 2 點土地所有權移轉(不包括繼承、法院拍賣及政府徵收)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用紙由稅捐稽徵機關免費提供),並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其為贈與移轉或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依法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第 3 點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加蓋收件之章註明收件日期文號或黏貼收件貼紙,並製給收件收據。
26
筆 |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