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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積在0.一二公頃以下。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0.一二公頃以下。
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絕,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具明顯隔絕之自然界線,面積在0.五公頃以下。
四、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面積未超過0.0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第一項道路、水溝及其寬度、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認定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辦理。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審查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提報該直轄市或縣(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後予以准駁。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1120132824號函
要旨申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變更編定為同區建築用地,其鄰接鄉村區之變更時點,得否不受78年4月3日前之限制。
內容
一、(略)。
二、按旨揭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之目的,係為促進鄉村區邊緣土地有效利用,並處理過去鄉村區通盤檢討未能繼續辦理及遺留之個案問題,是本部109年10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90140666號函規定之鄉村區檢討變更,係指依台灣省政府76年1月10日府地四字第96366號函頒「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使用分區通盤檢討為鄉村區者,其檢討變更之時點,不受78年4月3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之限制。
三、惟按貴府來函及附件資料所示,旨揭土地鄰接之鄉村區為竹南鎮竹興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經貴府分別以98年5月22日府商產字第0980085029號函、98年7月27日府地劃字第0980123258號函核准開發許可及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嗣於100年9月8日辦竣變更使用分區為鄉村區者,尚無本部上開109年10月30日函之適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980號函
要旨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涉及毗鄰水利用地及設施寬度之認定疑義1案,檢送本部112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720號函(影本)供參,請查照。
內容
詳附件
  • 112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720號函下載112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720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10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90140666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鄉村區檢討變更之時點不受78年4月3日前之限制
內容
一、略。
二、按旨揭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訂定之目的,係為處理過去鄉村區通盤檢討遺留之個案問題,並促進毗鄰鄉村區零星土地有效利用,是其鄉村區檢討變更之時點,不受78年4月3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之限制。至來函所提〇〇區〇〇段130地號土地(面積0.116996公頃)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丙種建築用地,是否符合旨揭管制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因案關個案事實,請貴府本於權責審認核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4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2032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外圍用地或自然界線,應以直接毗鄰擬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為限。
內容
一、(略)。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凹入鄉村區」之認定,前經本部94年9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072號函說明二已有詳明解釋,揆其意旨,擬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應以整筆凹入鄉村區範圍內為原則,至其缺口如有部分凸出現象時,以外圍(側)有道路、水溝、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絕,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具明顯隔絕之自然界線,且面積在0.5公頃以下者,始得視為凹入範圍。至上開所稱外圍(側)之認定,同意貴府所擬意見,應以直接毗連擬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者為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3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3299號函
要旨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不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
內容
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次查「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編定原則表規定,特定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係依照計畫編定者。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訂定之目的係為處理88年7月1日精省,原台灣省政府訂頒之行政規定停止適用後,有關過去鄉村區通盤檢討未能繼續辦理及遺留之個案問題。且原台灣省政府在辦理各縣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屆滿五年通盤檢討時,有關毗連鄉村區之丁種建築用地均不予以劃入鄉村區變更為一般建築用地。另上開管制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規定:「…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定為建築用地。」內所敘得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並不包括已為建築用地之甲、乙、丙、丁等4種建築用地。至於上開管制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1款及第2項所指之「各種建築用地」係指甲、乙、丙、丁等4種建築用地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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