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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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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意旨:基於都市建設之公共利益,落實執行都市計畫規定內容,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主動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係屬具有強制性質之行政處分。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項後段「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之規定,為避免民眾誤解,有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及訴願、訴訟權利,爰予刪除。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0月17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12157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內容
一、為因應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如未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二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及公告市地重劃,將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或於發布實施後未公告市地重劃,造成無法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農業用地相關稅賦減免規定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本部以9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111號函,將本部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報告決定之「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送請各地方政府依照辦理有案。
(一)請○○○政府於○○○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查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案件,依本部都委會第597次會議決定之處理原則,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惟近年來房地產景氣復甦,常有民間業者整合土地地主之意願,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爰本部針對上開處理原則是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以及改採自辦市地重劃衍生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之影響等事項,於103年7月9日邀集各地方政府詳加研議後,獲致具體共識,修正上開處理原則。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一、請於○○○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一)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二)於○○○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三)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5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058號函
要旨文化資產與都市計畫、市地重劃審查之橫向連繫作業
內容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於辦理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開發作業時,於勘選(核定)範圍、研擬(審查)計畫書、公共工程施工等時,適時邀請文化主管機關或當地文史工作者互相協助配合,並就後續作法提供意見或會同審查,以利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業務之進行。
二、請本部營建署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計等單位,於擬定或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視實際需要,調查並研擬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及參考相關文物古蹟、遺址等資料庫;並於都市計劃現況調查、擬定、審議等階段,適時邀請文化主管機關或當地文史工作者互相協助配合,並提供意見或會同審查。
三、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建立之資料庫,請適時提供及分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都計、建管、都更等單位,俾利整體開發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各單位遇有文化資產認定上之困難或需搶救、協助時,應與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或地方文化主管機關互相聯繫,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以彰顯文化資產保存在都市發展過程中之意義與重要性;另後續公共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具有保存維護價值之文化資產者,應通知及提供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或地方文化主管機關適時協助處理,以建立綿密完整之文化資產資料庫,俾逐步建構文化資產與都市計畫、市地重劃、徵收、區段徵收、都市更新審查作業橫向連絡機制。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6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661號函
要旨為避免市地重劃區相關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但漏未辦理情形產生,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宜先行簽會環境影響評估主管單位,查明該地區之相關開發行為是否應辦理環評
內容
複查開發行為是否屬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或認可等,係屬環境保護單位(貴管)權責,為避免市地重劃區相關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但漏未辦理情形產生,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擬公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報本部核定前,或審核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核定重劃計畫書時,似宜先行簽會環境影響評估主管單位,查明該地區之相關開發行為是否應辦理環評,倘屬應辦環評地區則併告知其辦理情形,俾本部及直轄市、縣(市)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據以審核是否同意依計畫書辦理市地重劃,或請開發單位補辦環評或補附相關資料,以資配合。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4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657號函(不納入104年地政法令彙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111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內容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000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
(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
(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
(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八三二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內之加油站用地應以重劃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內容
經本部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邀集法務部、經濟部、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南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等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係屬強制性之規定,故辦理市地重劃土地交換分配時,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應以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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