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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6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4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185號函
要旨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
內容
貴管辦理各類證件所載姓名或辦理各項財產登記案件,應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第3條至第5條規定,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登載;另如獲戶政事務所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登記之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亦應配合辦理更正。
土地法 《第 6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1月16日台內地字第8712002號函
要旨戶政事務所通知登記名義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未能隨文檢附權狀時,仍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登記名義人
內容
按「……二、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經戶政事務所清查更正後,得應當事人要求由該所檢附當事人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更正前後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函送土地所在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事宜。地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時,應依上開戶政事務所函送之資料填寫登記申請書逕為辦理更正登記,於登記完竣後通知所有權人及發還所有權狀,並副知該戶政事務所。」為本部87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8707737號函所釋示。有關戶政事務所函請協助辦理此類更正登記案件時,如依其函附資料可查知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建物資料,並能認定為同一權利人時,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戶政事務所通知登記名義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未能隨文檢附權狀時,仍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登記名義人。
土地法 《第 6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8707737號函
要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地政機關得依戶政機關函送之資料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內容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經戶政事務所清查更正後,得應當事人要求由該所檢附當事人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更正前後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函送土地所在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事宜。地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時,應依上開戶政事務所函送之資料填寫登記申請書逕為辦理更正登記,於登記完竣後通知所有權人及發還所有權狀,並副知該戶政事務所。
土地法 《第 6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1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8108812號函
要旨因強制執行,由債權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該繼承人中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者,得辦理登記名義人更正登記
內容
本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1年7月1日秘台廳(一)字第09203號函略以:「按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應對其遺產續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所有後繼續執行,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第4項)。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查本件債務人潘○○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後,因債務人於77年12月25日死亡,執行法院雖依前開強制執行法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由債權人謝○○代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後,已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潘宜○等三人公同共有,惟該繼承人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之事實,在執行程序未終結前,應由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執行程序終結後,則可由利害關係人逕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
土地法 《第 6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6年11月26日台內地字第552041號函
要旨放領土地於承領人取得所有權後發現圖簿面積不符,如現場界址無爭議,得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內容
本案土地於民國41年辦理放領,民國54年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所有權後迭經繼承、贈與、買賣等產權移轉,嗣發現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記載面積不符,如該地現場界址並無爭議,得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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