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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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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其經審核尚未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者,應即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
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之限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4月3日台內地字第8703737號函
要旨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出租耕地,如未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內容
關於本案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耕地與吳○○君訂立耕地租賃契約,未向公所辦理耕地租約登記,該出租耕地已依法編為工業用地而欲依法終止租約,如承租人對租約終止或對補償金有爭議時,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9月4日台內地字第8607570號函
要旨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終止租約時,其地價補償費標準之認定
內容
查「……公有耕地租約終止程序,無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如終止之前未經協議,而由公產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有爭議,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77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後,即得通知公產管理機關予以終止耕地租約。」本部86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8680423號函已有函釋,又依上開函釋規定,公有耕地租約終止程序,既無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終止租約,則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計算地價補償費標準之認定,當以公產管理機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到達承租人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8680423號函
要旨國有出租耕地經編為建築用地終止租約時,未與承租人取得協議,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依第76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其經審核尚未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者,應即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又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示釋示「本部67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780894號函:『……公有耕地之放租……經與承租人取得協議自行終止租約時,應不適用上開法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之規定』乙節,係專指終止租約之程序而言,即公有耕地租約因未向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其終止租約應由公地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無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註銷租約。惟公有耕地之租賃仍應適用耕地租佃有關法令,是公有耕地經編為建築用地或非耕地使用而依法終止租約,其承租人對租約終止或對公地管理機關依法應給之補償有爭議時,自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有關規定辦理。」故依上開函釋規定公有耕地租約終止程序,無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如終止之前未經協議,而由公產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有爭議,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77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後,即得通知公產管理機關予以終止耕地租約。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8505329號函
要旨出租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縣市政府於受理終止租約案件之處理方式
內容
按77年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前,原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依本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得終止租約之出租耕地,以終止租約後該土地即能供建築使用者為限」故本部67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780381號函乃訂定出租耕地終止租約申請書(附建築基地略圖)格式,並規定縣市政府於受理申請終止租約之案件後,送請建築管理單位簽註意見,旨在使縣市政府能查明該土地可否即行建築使用,以為准否終止租約之依據。嗣因75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為簡化申請終止耕地租約之手續,刪除第78條原條文第1項「或會同該土地之承購人,檢具土地建築使用計畫圖」文字,以資便民。又77年4月27日修正發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為配合72年12月修正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即得終止租約,並未限制終止租約後該土地即能供建築使用之意旨,刪除原第91條規定,且「出租耕地終止租約申請書」亦經本部於78年6月28日台78內地字第709669號函修正為「出租耕地編為建築用地終止租約申請書」,並刪除原申請書中所附「建築基地略圖」,是以申請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自應依同條例第78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本部67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780381號函釋與上開規定已有不符,應予停止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1年9月4日台內地字第8110649號函
要旨終止租約收回出租耕地應視情況分別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
內容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辦理,亦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者,其程序及補償應依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者,其程序及補償,本部79年8月15日台內地字第827373號函已有明釋。至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建築用地以外之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僅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辦理。因此本案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耕地目前有編為建築用地者亦有建築用地以外之非耕地使用者,其終止租約應分別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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