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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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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立法意旨:配合土地徵收條例之公布施行及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為利徵收作業之執行,修正土地現值公告之日期為每年一月一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台內字第0九一00三八0九六C號令發布第四十六條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5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70084604號函
要旨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公告後之救濟程序,除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等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內容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公告後之救濟程序,除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等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0960172570號函
要旨公告土地現值漲跌幅計算
內容
一、查本部75年9月11日台(75)內地字第430844號函規定台灣地區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整幅度之計算公式,以實際區段地價的上漲率或下跌率總數之平均幅度計算,台北縣政府於95年度地政主管人員年終業務會報提案建議,公告土地現值漲跌幅度建議修改計算漲跌幅公式乙案,經本部於96年10月30日邀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整幅度計算公式,修正改以區段面積現值總額計算,其公式詳如附件1。
(二)97年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整幅度計算公式,因部分縣(市)政府將上開調幅公式列入自行訂定之估計作業規定,故尚需配合修正,且目前區段面積相關程式仍須配合部分修正,故97年之調整幅度計算仍維持現行地價區段數加權之計算方式,修正公式於98年正式施行。
(三)相關報表修正如下,於98年施行:
1.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表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區段地價調整情形與比較分析表,刪除平均調整幅度欄位,修正後如附件2、3。
2.修正公務統計報表11120708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漲跌幅及徵收補償加成數一覽表,修正後如附件4。
3.公告土地現值佔市價一定成數之計算公式比照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整幅度計算公式,以區段面積現值總額計算,其公式詳如附件5,於98年正式採用。
(四)(略)。
  • 公告土地現值漲跌幅計算下載公告土地現值漲跌幅計算pdf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50076366號函
要旨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辦理,法無不許
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並未就其公告方式予以規定;公告地價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辦理。又查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第13點第1款第5目規定:「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故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方式辦理,法無不許,合先敘明。
二、有關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公告方式,得否以其機關網站置放土地現值(地價)表電子檔案方式取代現行紙本公告方式,請貴府本於職權依前開文書處理規定辦理。惟如遇公告土地現值(地價)之更正,仍應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7點規定釐正有關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機關。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30233611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6月2日台內地字第0940008209號函
要旨河川區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評定作業事宜
內容
一、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研擬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具體執行措施中,因有關單位認為部分河川區地價評定過高,影響水利事業興辦乙節,該會爰請地政單位確實考量河川區自然條件及收益性,合理評定河川區地價。案經本部研擬「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具體執行措施有關水利事業地價評定事宜」,於94年4月7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地政機關研商後,函請經濟部表示意見,經該部94年5月25日經授水字第09400544520號函復本部在案,合先敘明。
二、河川區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評定作業事宜,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確實考量河川區自然條件及收益性評定地價。
(二)積極蒐集河川區收益實例,合理評定地價,反應河川區應有之地價水準。
(三)基準地價區段之適宜性應詳加檢討,確實採用使用強度相符者進行推估。
(四)以基準地價區段推估時,修正考慮幅度應確實考量實際價差調整修正河川區地價。
(五)確實掌握河川區域範圍,合理劃分地價區段,俾評定合理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11月25日台(88)內地字第8814147號函
要旨重測發生界址爭議未決跨區段者,其公告現值之註記方式
內容
關於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為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者,其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惟因重測界址爭議未決致面積尚未確定,無法算定宗地單位地價時,同意貴處意見於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位原註明「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下,另行加註「其○○年公告土地現值,暫以重測前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元。」字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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