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6月22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0163號函
要旨同時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者,非強制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
內容
一、訂定同時兼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之公司或行號,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至少選擇其中1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解釋令,並廢止本部91年6月2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86號令及91年8月2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618號令。
二、本部91年6月20日上開令釋,同時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者,應分別加入登記所在地之不動產仲介及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茲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爰廢止前開令,並另為104年6月22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016號令之發布;該令發布後,同時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者,已非強制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自不生其中1業未開始經營者,須經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始得決議暫緩其入會之問題,爰本部91年8月21日上開令釋,併予廢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760號函
要旨不動產經紀業申請許可並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復辦理變更登記刪減經紀業營業項目或未實際開始營業者,其原許可之處理事宜
內容
一、按本部91年4月3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6607號函釋略以:「按經紀業非屬專業經營,倘經紀業不再經營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務而組織仍存續並完成法定必要程序者,該業者固可經營其他依法登記之營業項目,但揆其性質已難謂為不動產經紀業。...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並完成公司、商業登記後,又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刪除『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2項營業項目,對外自不得經營已刪除之2項營業項目,其原許可函有無收回之必要,請貴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本案經紀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復辦理公司或商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刪減「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2項營業項目,依本部上揭函釋,已難謂為經紀業,而該業組織人格或主體尚未消滅,固得繼續經營經紀業以外之業務,但原依附於經紀業經營許可之營業項目已因變更登記而不復存在,對外顯不得再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是以該業原許可之效力,自核准公司或商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刪減「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項目)之日起,失其效力,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部「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作業系統」登載該業許可狀態(許可失效)及執業狀態(取消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命該業者返還原許可函文。
二、另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6個月內依本條例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本案經紀業申請許可並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未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且未實際開始營業,上開條例及施行細則雖未明文主管機關之廢止權,惟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未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者,尚且應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倘經紀業經許可後,未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且於法定期間內(6個月完成經營要件及6個月準備開業之期間,即經許可後1年內)未開始營業者,自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又為使經紀業瞭解自身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便於行政管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之行政處分中,應明示上揭之法律效果,併予說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1106號函
要旨未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者,非為合法業者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本條例第7條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又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而非屬新設立之公司或商號者,其原公司或商號登記非為代碼化營業項目,如其擬繼續經營經紀業者,於依法申請許可後,得否強制其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為代碼化之營業項目,依本部91年7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0432號書函意旨,現行尚未強制規定公司或商號應辦理所營事業變更登記,而係採勸導方式,請公司或商業於辦理其他所營事業變更時,再一併辦理。本案珍品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其繼續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固得依本部前開書函意旨,暫免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為「H704031不動產仲介業」,惟仍應依本條例前開規定向貴處申請許可;又該公司縱已繳交營業保證金或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但因未申請許可,尚難據以認定為合法經紀業者。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934號函
要旨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同業公會應以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會員資格審認要件之一
內容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復按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第2條規定,經紀業應於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之前,向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未依上開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者,依本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停止營業期間達1年者,應廢止其許可。據此本案經營加盟體系或直營體系之經紀業者(即來函所稱加盟體系總部或各大公司總部),仍應依上開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二、另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加入公會,但未繳存營業保證金業者是否仍具有會員等資格乙節,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是以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取得登記證照者即具入會資格,固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依前揭辦法規定經紀業應於入會之前繳存營業保證金,惟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對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入會之既有業者,尚難謂其未具會員等資格。至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始經營經紀業者,為落實本條例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及保障交易者權益之立法目的,該經紀業仍應於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之前依前揭辦法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各該同業公會並應以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會員資格審認要件之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3月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714號函
要旨不動產經紀業經許可後倘未於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除因經紀業組織之主體不復存在外,其許可尚不生失效問題
內容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1次,其期限以3個月為限。」,復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6個月內依本條例第7條第1項、第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揆諸上開廢止許可性質,係因經紀業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始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本案經紀業經許可後倘未於6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除因經紀業組織之主體不復存在外(參照本部89年10月31日台內中地字第8980430號函釋及同年12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8980472號函釋),其許可尚不生失效問題,仍得據以申辦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經紀業應於加入同業公會後30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惟經紀業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備查者,同條例因無明文其處罰(或處理)規定,主管機關尚不宜逕自廢止其許可。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9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