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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九二一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均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窯業用地之規定,應予維持
內容
一、關於建議放寬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申請乙案,案經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台灣省政府等機關意見,按紅磚工廠之原料處理場或作業場所多為未有植生覆蓋之裸露地,不利水土保持,不宜放寬於山坡地保育區設置。又窯業磚瓦廠係屬工業之一種,其用地應循變更編定為可提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之丁種建築用地方式辦理,是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條第二項附表二,於非都市土地均不得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窯業用地之規定,仍應予維持。
二、如擬於非都市土地上作窯業使用,依規定得於現在用地種類編定為窯業用地、丁種建築用地或於工業區內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使用。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四四五一號函
要旨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案件,其用地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得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後,再依法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請假)、交通部、 貴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住都局、旅遊局、交通處、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取得土地後,依法辦理變更編定。是適用上開規定獎勵交通建設之案件,其用地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依上開規定,得於報准撥用或徵收取得非都市土地後,再依法辦理變更編定事宜。惟為避免依上開條例規定獎勵交通建設案件,其需用土地之使用計畫與區域計畫未合,需地機關於報請徵收前,應協調、聯繫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了解區域計畫內容及審議規定。
二、至其他一般徵收或撥用案件,其用地之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依本部八十六年二月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四ΟΟ三號函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行作法,應於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後,始得報請徵收或撥用。而為利公共建設用地之取得,需地機關於申請徵收或撥用前,得檢具相關書件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相關作業審議規範審議,並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儘速完成審議,以配合公共建設用地取得時程。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產局一第八六ΟΟ二三三Ο號函為台東縣政府辦理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案,申請有償撥用台東縣台東市建業段六二三地號等五十三筆國有土地一案,該案是否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適用,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洽交通部辦理。
  • 高爾夫球場許可設立審查原則建議表下載高爾夫球場許可設立審查原則建議表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五一二一五號函
要旨加強高爾夫球場許可設立審查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配合之建議規定
內容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為配合行政院發布「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之實施,有關球場許可設立之同意及用地編定之變更,前經本部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二三四八九號函釋,高爾夫球場經許可設立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憑許可設立之文件,就許可球場使用範圍之土地,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或其他用地。
二、依本部訂頒「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內土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但應先徵得變更編定前、後各該類用地中央或省(市)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在核准前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為免球場許可設立後申請人憑許可設立文件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時,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徵詢有關機關意見時有不同意之情形發生,致土地無法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作球場使用,造成民眾困擾並影響政府威信,建議貴部於審核高爾夫球場許可設立案,請參照後附「高爾夫球場許可設立審查原則建議表」據以審核。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地司發第一三二三一號函
要旨已許可設立之高爾夫球場申請擴建,其變更編定仍應依本部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二三四八九號函規定辦理
內容
關於高爾夫球場申請設立許可與土地編定,使用配合乙案,本部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二三四八九號函已有規定,高爾夫球場經教育部許可設立後,土地所有權人得憑許可設立之文件,就許可球場使用範圍之土地,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或其他用地。是高爾夫球場申請擴建經教育部再許可者,有關用地之變更編定,仍依上開函規定辦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五九九三二號函
要旨工業區農牧用地得憑經濟部核准開發許可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內容
本案土地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編定為工業用地,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依上開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報經經濟部核准開發,是以工業區內原編定之農牧用地得憑經濟部核准開發許可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再由該開發公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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