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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九五九五號函
要旨高爾夫球場使用一般農業區農牧、甲種建築及水利等用地,經教育部許可設立後可變更編定為同區遊憩用地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貴府農林廳及貴處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附表二規定,一般農業區內土地,於徵得各該事業省級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可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本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之高爾夫球場,係於民國七十年九月『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公布實施之前所興建,且經教育部於七十五年八月十九日邀集中央及省、縣有關機關會商決議‥『同意依法規不究既往之原則從寬審核許可其補辦設立手續以便加強管理,惟請於奉准設立後應儘速依法變更土地編定為遊憩用地,以符土地使用之實際狀況。』並由教育部發給高爾夫球場設立許可證在案。為解決實際問題,本案球場所使用之桃園縣龍潭鄉九座寮二三-二地號等四十四筆土地可同意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二、高爾夫球場經教育部許可設立後,土地所有權人持憑許可設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時,為便於地方政府審核球場之範圍,請教育部於核准設立時,將球場範圍內之土地清冊乙份一併副知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及當地縣(市)政府,俾便配合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編定。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四○二六八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範圍內省道之公路計畫用地得依公路法編定後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以利管制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及貴府(地政處、交通處、公路局)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查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各縣市地政機關(嘉義縣除外)已先後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完成土地使用編定,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實施使用管制,故不宜再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編定。二、依公路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編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規定,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應依附表二之變更編定原則表為之。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編為公路用地之非都市土地,該管轄(市)地政機關為配合公路法之執行,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申請,依公路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測量、分割、登記,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附表二規定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二三四八九號函
要旨高爾夫球場申請設立許可與土地編定、使用配合事宜
內容
案經邀同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農發會、教育部、經濟部、國防部、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農林廳、山地農牧局、教育廳、交通處)會商獲得結論: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為配合行政院七十年九月三十日臺(七Ο)參字第三三八Ο九號令發布「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之實施,有關球場許可設立之同意及用地編定之變更,地政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而高爾夫球場之許可設立,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應儘量利用山坡地、河川地或生產力最低之土地闢建,故特定農業區內土地應不予同意許可設立高爾夫球場。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及台灣省政府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府地四字第八八八八五號函頒「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規定,遊憩用地中戶外遊樂設施得為高爾夫球場之使用(但不得使用耕地);又同規則第九條規定,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一般農業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於徵得各該事業省級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可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故於上開各使用區內申請許可設立高爾夫球場者,原則上應予同意。
(三)高爾夫球場經許可設立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憑許可設立之文件,就許可球場使用範圍之土地(農牧用地暫除外),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或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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