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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被徵收土地因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40004388號函
要旨規約無明確規定之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有爭議且繫屬法院者,於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應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憑辦
內容
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前開第2目規定,係適用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身分有爭議之際,意即其是否得行使管理人之權限有爭執時,案件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且前開所稱管理人權限爭執,亦包含管理人領取補償費之權限有爭議之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參照)。是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有爭議且繫屬法院者,於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應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憑辦,以資適法。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20386754號函
要旨祭祀公業經解散後領取徵收補償費執行方式
內容
一、按「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有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又同條例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意旨係規範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及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因祭祀公業與法人其組織性質不同,如祭祀公業未依法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應無祭祀公業條例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之適用。
二、而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之財產,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祭祀公業依其公同共有關係存在,財產屬公同共有性質。祭祀公業若經核准解散,其公同共有之關係終止,毋庸再向民政單位辦理變動登記。爰祭祀公業解散後,已無管理人存在,解散前之管理人已無代表性,如繼續對外代表祭祀公業而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實有待斟酌。
三、本案祭祀公業○○○,原申報財產○○段378-1地號土地,經○○縣政府於79年5月9日公告徵收,其土地徵收補償費迄未申請辦理領取事宜,該公業於88年6月11日由○○鄉公所辦竣解散備查有案,查該公業非屬法人,其解散前未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自不得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辦理,為免紛爭亦不宜由解散前之管理人申請領取,先予敘明。
四、又法務部100年5月17日法律字第1000005667號函釋要旨略以:「……如土地徵收補償費已核發並存入保管專戶,視同補償完竣。嗣後應受補償人得請求領取之權利應為公法上金錢債權,性質似不具一身專屬性,除法律上另有規定外,得為讓與(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811號判決、98年度判字第23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應受補償人得請求領取權利發生在祭祀公業解散後(88年6月11日解散,公同關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消滅【民法第830條第1項】),此時應受補償人仍為原派下員,但該債權非原派下員(準)公同共有(民法第831條)。
五、依民法第271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本案之徵收補償費應屬可分,原則上應由各債權人(原派下員)平均分受,各債權人僅得就其分受部分請求給付,債務人亦僅能向各債權人依其分受部分為給付,債權人受領超過其分受部分者即為不當得利。但為他債權人之代理人而受領給付者,依代理之規定辦理。
六、綜上所述,原派下員應各自領取其分受部分,亦得由他人代理領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80013703號函
要旨公同共有土地於徵收公告期滿後始接獲法院確定判決變更共有人數,其徵收補償費應依據法院判決發給
內容
案准法務部首揭說明二略以:「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其立法理由為:『公告前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應依本條規定申請將其權利備案,以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確定補償或代為清償之依據。』另土地法第228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第1項)。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未經登記完畢者,土地他項權利人應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第2項)。』其立法理由亦提及:『一、為確定徵收補償對象……作為修正條文第1項。二、至於徵收公告期間,如有發生繼承原因時,原土地權利人之繼承人當得繼承徵收補償費之請求權。……如有法院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依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1016號判例之旨,惟有形成判決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其雖未能聲請將該權利備案,仍得本於原土地共有人之權利請求徵收補償費。』綜上所述,前述規定意在便利徵收機關執行徵收,於辦理相關法定程序時,無須調查,逕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名義人為準(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505號判決要旨參照),然繼承人無待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規定參照),縱非土地登記簿上之名義人,仍不影響其為真正之所有權人。本案繼承權之有無既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在案,且徵收機關已依職權得知真正權利人,縱與土地登記簿上之名義人不符,貴部來函說明三認為仍應以法院確定判決由公同共有15人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本案請依上開說明以法院確定判決由公同共有15人領取徵收補償費。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40062218號函
要旨辦理土地徵收時其地上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時,其補償費原則上以使用執照之起造人為發放對象
內容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為建築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0條所規定。另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二、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發放,係以所有權人為補償對象,參照前揭法規意旨,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時之權屬認定,原則上以起造人為認定對象,如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應請其檢具證明文件,如涉有私權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5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30007707號函
要旨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部分業已死亡,得由現存管理人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規定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內容
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權屬為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為本部92年12月29日訂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所明定。復查本部91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10007529號令規定「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為派下員全體所公同共有。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祭祀公業如依法經全體或多數派下選任產生管理人者,該管理人係以管理派下公同共有之祀產為目的,有關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應均屬管理人之權限。除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有特別約定外,該公業管理人基於其管理權,自得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司法院民事廳83年10月18日(83)廳民三字第17983號函參照)。……」又參照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734頁「管理人有數人者,因管理之性質上,各該管理人均有全部之權限,故對外當然應負連帶責任。」故本案祭祀公業楊○○因管理人部分業已死亡,究應如何領取補償費乙案,同意貴府來函所擬意見,得由現存管理人依上開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規定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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