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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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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2月21日台內地字第8703102號函
要旨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內容
台灣銀行代管省有土地(屬道路用地),既於87年1月7日辦妥更名登記為該行所有,如需使用該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土地法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月14日台內地字第8780211號函
要旨徵收土地違反都市計畫變更之附帶條件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內容
查本部72年准予備案之「變更竹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說明書第7章結論已敘明略以:「中學學校用地於V15計畫道路以南部分變更為住宅區,範圍內道路用地由財團法人捐獻」,準此,本案依前揭計畫書之規定「範圍內道路用地由財團法人捐獻」,係為前開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如該道路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顯與該都市計畫書之規定不合,有違「使用者負擔」及社會正義公平原則,自應辦理撤銷徵收,方為妥適。
土地法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8612360號函
要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需使用土地之地面層全部,應依法辦理全筆土地徵收或另循其他適法方式取得
內容
一、貴府為興辦大眾捷運系統南港線松山站出入口,需使用貴市信義區信義段1小段152地號私有土地所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地面及地下第一層,擬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出入口需用之地面及地下第一層變更為交通用地,其餘樓層(即地下二至四層,已建築完成,屬私有大樓之停車空間)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後,就該使用空間以樓層區分所有之方式報請徵收土地部分所有權,前經本部86年10月14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略以:「…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尚難就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地下樓層,徵收該使用空間持分土地所有權。至得否依大眾捷運法準用徵收取得地上權,…請大眾捷運系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表示意見後再議。」
二、案經函准交通部86年12月3日交總86字第008572號函查復略以:「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由於地面層部分似難認定有遭穿越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實,故本案似得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辦理徵收。」。另按民法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準此,本案土地如實際使用該土地之地面層全部,自應依法辦理全筆土地徵收或另循其他適法方式取得。
土地法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7月12日台內營字第8605459號函
要旨擬徵收「住宅區」土地興建國宅社區活動中心,應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後,再行辦理
內容
查都市計畫法為土地法之特別法,行政法院70年判字第568號已有明示。復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又「都市計畫範圍內得予徵收之土地,除依法辦理舊市區更新者外,應僅限於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52條,及本部77年7月29日台內營字第616782號函所明定。準此,本案基隆市政府為興建海濱原住民國宅社區活動中心,擬徵收住宅區土地,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惟如前開土地確適以徵收方式取得,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
土地法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2月21日台內營字第8601831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內容
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一案,請依本部85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8585950號函送研商「都市計畫地區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正本諒達)。
附:內政部85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8585950號函送會議結論既成道路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徵收作為道路使用核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不符。惟上開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如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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